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9民初263号
原告:陈学文,男,汉族,住所:翁源县。
被告:赖荣皆,男,汉族,住所:翁源县。
原告陈学文与被告赖荣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荣皆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学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8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现金50000元。我将现金50000元借给被告后,被告向我出具了一张借条。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给我。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以上所请。被告赖荣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本院组织原告当庭进行了举证。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适格;2、借条复印件,证明被告赖荣皆借原告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二组证据,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经核,原告提交的以上二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6月28日,被告赖荣皆向原告陈学文借现金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学文现金伍万元(50000元)。借款人:赖荣皆。担保人:肖细平。2012年6月28日。”被告在该借条的借���人处签名确认。被告借款后,原告曾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拖而不还,至今分文未付。2016年4月6日,原告以借款人赖荣皆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借款50000元。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调解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条为凭,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经原告要求还款,但一直拖而不还,至今分文未付,引发本案纠纷,应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50000元,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赖荣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给原告陈学文。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赖荣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东杰
审 判 员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黎志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妮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