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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保253号

张存英与王爱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存英,王爱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253号原告张存英,女,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王爱霞,女,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莘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英与被告王爱霞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存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的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