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035部队。部队长:吴文光。
委托代理人:唐庆学。
被执行人:刘惠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035部队与被执行人刘惠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035部队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3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