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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65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35部队与刘惠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035部队,刘惠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035部队。部队长:吴文光。

委托代理人:唐庆学。

被执行人:刘惠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035部队与被执行人刘惠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035部队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3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