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346号原告佟薇,女,满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66-8号3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1979122K。法定代表人陈光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坤,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沈芸,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佟薇诉被告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求是要求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而沈阳市房产局是办理房产证的履行主体,本案应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经审查,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具备管辖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立秋
代理
审判员 陈一鸣
人民陪审员 刘陶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