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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2059号

原告王彪诉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彪,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059号原告王彪,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小燕,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原告王彪诉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寿成适用装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审查发现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7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审理查明事实,本案借贷行为涉嫌集资犯罪,依法不应作为民间借款案件受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彪对被告湖南省永州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寿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杨黎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