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特348号
申请人:许和西。
申请人:吴爱克。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许和西与申请人吴爱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三溪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吴爱克于2016年8月16日前偿还申请人许和西借款16000元。
二、申请人许和西放弃其他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许和西与申请人吴爱克于2016年8月16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三溪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陈忠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郑洛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