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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053号

承德金丰冶金矿业有限公司与郭俊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金丰冶金矿业有限公司,郭俊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金丰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旭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郭俊宏。本院在执行承德金丰冶金矿业有限公司与郭俊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雪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