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沈凌志。被执行人陈金元。本院在依据(2015)冀民三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沈凌志与陈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冀民三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勇君 微信公众号“”
沈凌志与陈金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沈凌志。被执行人陈金元。本院在依据(2015)冀民三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沈凌志与陈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冀民三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