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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110号

沈凌志与陈金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凌志,陈金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沈凌志。被执行人陈金元。本院在依据(2015)冀民三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沈凌志与陈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冀民三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