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刑初92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身份证号码×××251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现住封开县南丰镇。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当日封开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南丰居委会建设路156号,现住封开县南丰镇南丰居委会竹刀开发区自建房。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宾勇,广东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翟嘉颖。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黄某及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宾勇、翟嘉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5月份,被告人罗某在其经营香烟的店铺内一名叫张清水的男子(另案处理)向其推销假香烟,双方并相互留电话号码的联系方式。2015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罗某为了出售而多次向张清水购买假香烟,被告人罗某向张清水一共购买77100元的假香烟,由被告人黄某将购买假香烟的货款通过银行ATM机转给张清水,香烟种类分别是软盒双喜香烟、硬盒双喜香烟、软盒经典香烟、硬盒经典香烟和双喜1906香烟。被告人罗某、黄某两人将购买回来的假香烟以软盒双喜香烟和硬盒双喜香烟每条销售价为40元、软盒经典香烟和硬盒经典香烟每条的销售价为55元至60元不等、双喜1906香烟每条的销售价为80元向李某、莫某、于某、植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约80000多元。2015年10月14日,封开县公安局根据线索联合封开县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罗某、黄某的住宅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涉嫌假香烟《软盒经典双喜牌香烟》25条。经鉴定,该被扣押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表、通话记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案封开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物品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同案人(张清水)另案处理材料、证人李某、莫某、于某、植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黄某销售伪劣烟草,销售额达五万元以上,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辩称罗某是初犯,且悔罪表现良好,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蒙艳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伦永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