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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453号

黄晓与周军,石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晓,周军,石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453号原告黄晓,女,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蒋月平,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芝君,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军,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石莉,女,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武昌区,本案应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的住所地即深圳市宝安区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军、石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碧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燕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