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3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仕计,男,1987年8月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平塘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仕计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仕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王仕计驾驶摩托车窜至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南路9巷路段伺机抢夺。见被害人沈某戴着1条黄金项链(含吊坠共价值6266.7元)途经此处,王仕计便将摩托车停在一边,并尾随沈至富康南路9巷2号附近,王从后扯断沈的黄金项链,部分项链掉落,吊坠及部分项链被王抢走。王仕计得手后跑回摩托车处准备驾车逃跑,沈某追赶并坐上王的摩托车,沈拉住王致摩托车倒地,王打了沈一巴掌,踢了沈腰部两下。沈某呼救,周围群众前来帮忙,王仕计手持摩托车锁挥舞反抗,但被群众制服抓获,从王处起回沈被抢的吊坠及部分项链。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王仕计带回审查。以上事实,被告人王仕计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全国人口信息,身份证号核查结果表,吸毒人员动态掌控详细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病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说明,被告人王仕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仕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仕计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仕计存在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仕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的黑色摩托车一台,因权属不明,由暂扣单位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灿钟
审 判 员 沈 阳
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占芳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