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刑初212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徐兵,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指定辩护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兵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徐兵在铁路上海南站携二名女性旅客准备从11号候车室11号非开启的验票口进站乘坐列车,发现民警李某正在巡逻,遂离开。在9号候车室主通道处,被告人被民警李某拦住盘查,但其拒不配合,并在被民警李某制服在地的过程中,抓挠李的颈部及面部,致民警李某左颈部、右面颊部软组织挫伤。后民警李某与增援民警合力,将被告人徐兵带至公安机关。经上海市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鉴定人民警李某因外伤致左颈部皮肤划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兵拘役四个月到五个月。
被告人徐兵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兵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徐兵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淑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