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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保字第4号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保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桂南路189号,联系电话1807751****。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黄连工业区勒流港货柜码头公司商业住宅小区D栋1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海事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2271号民事裁定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江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二、扣押期限为年(月)。需要续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海事法院()

书记员  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