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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663号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66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旭,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清

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好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