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66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旭,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清
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好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