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安市。被执行人程某,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安市。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2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2015)第2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明
审判员 谢永泉
审判员 刘明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