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7号申请执行人曹继红,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付永斌,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曹继红申请付永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付永斌应支付申请人曹继红案款22400.0元,承担执行费236.0元。现因被执行人付永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焦 军
审判员 蔡振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