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338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严桥镇。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对被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春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XX云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