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12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代表人:俞小平,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依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保。
被告: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彦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代表人:郑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与被告李传保、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从便于执行的角度来考虑,本案亦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本案中,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德清县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宣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