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253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余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迁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