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2055号罪犯刘刚,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沙河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2日作出(2003)甬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刚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0日作出(2003)浙刑一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执行机关沙河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沙河监狱认为,罪犯刘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刚在2015年、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记功4次,表扬2次,累计3次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剩余1次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韫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