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957号
原告:高某。
被告:罗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文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会利 搜索“”
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957号
原告:高某。
被告:罗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文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会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