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9民初2957号

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957号

原告:高某。

被告:罗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文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会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