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七道街39号。
负责人:劳动,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薪铎。
被执行人:于薪铎,男,住大连市中山区连庆巷**号3-6。
被执行人:石秀兰,女,住大连市中山区连庆巷**号9-6。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一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2016)黑哈证执自第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于薪铎、石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鉴于被执行人及抵押财产均属哈尔滨市终结人民法院管辖,为了便于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2016)黑哈正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于薪铎、石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伟
代理
审判员 姜吉友
代理
审判员 李瑞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元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