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民辖终84号

熊燕娟、袁子雄、张凌云、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燕娟,袁子雄,张凌云,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燕娟。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子雄。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凌云。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89号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凌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护潭乡泗洲路72号。

负责人:王湘萍,该支行行长。

上诉人熊燕娟、袁子雄、张凌云、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熊燕娟、袁子雄、张凌云、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熊燕娟、袁子雄、张凌云系广东省深圳市人,上诉人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湘潭市岳塘区,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或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燕娟、张凌云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第一部分第七条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同日,上诉人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最高抵押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由主合同中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6月26日,上诉人熊燕娟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贷款人或借款人或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同日,上诉人湖南雷恩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最高抵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由贷款人或抵押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楼支行所在地在湘潭市雨湖区,其依约定选择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文仕林

审 判 员  周 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