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328号
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己中,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峙。
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湘邕
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
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