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851号
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92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74.0572万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74.057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周升东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