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307号原告李祖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夏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夏修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海与被告马晓东、夏修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以双方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名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祖海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海撤回对被告马晓东、夏修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2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0464元(原告已预交1046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甘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庭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