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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1307号

李祖海与马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祖海,马晓东,夏修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307号原告李祖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夏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夏修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海与被告马晓东、夏修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以双方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名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祖海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海撤回对被告马晓东、夏修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2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0464元(原告已预交1046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甘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庭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