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447号-1申请人潍坊同正橡胶轮胎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训桥,居民。被申请人栾珍,居民。被申请人臧凌斌,居民。
申请人潍坊同正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训桥、栾珍、臧凌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训桥、栾珍、臧凌斌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间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艺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