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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民初2991号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涵羽商行与马春荣不当得利 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涵羽商行,马春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4民初2991号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涵羽商行。经营者王丽春,经理。被告马春荣,女。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涵羽商行诉被告马春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涵羽商行经营者王丽春,被告马春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涵羽商行诉称,王丽春系原告的经营者。2015年3月,被告在原告处买过窗帘,在王丽春的手机记录里面有被告马春的转账记录。2016年6月21日,王丽春在给其他客户转账时操作失误将2万元货款转给了被告营口银行账户62240024010209997内。被告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被告无法将此款返还原告。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无经济纠纷,2万元系被告不当得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马春荣辩称,原告确实将2万元汇入被告银行卡内,但被告爱人韩运龙在法院有民事纠纷,法院将被告的银行卡冻结了,被告现无能力返还给原告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曾在原告处购买窗帘,因此,原告曾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营口银行卡62240024010209997内。2016年6月21日,原告经营者王丽春在给其他客户转账时操作失误将2万元汇入被告营口银行卡62240024010209997内。该银行卡现因被告爱人韩运龙的民事案件被法院查封。被告至今未将2万元返还给原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个人账户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误将2万元汇入被告银行卡内,被告取得该2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返还给原告。关于被告辩称因该银行卡被冻结无法返还2万元的意见,

本院认为,虽该银行卡被冻结,但不能成为其不返还原告2万元的理由,故对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春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涵羽商行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春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娣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