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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辖终76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支行与梁永坚、陈明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永坚,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支行,陈明妍,梁永荣,李建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坚,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跃龙北路*号文化创意大厦首层01商铺及*层01-07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9237971-5。代表人:陈彦,该行行长。

原审

被告:陈明妍,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审

被告:梁永荣,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审

被告:李建星,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梁永坚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759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

一、本案抵押物的房地产权证和他项权证分别由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发证,以上发证单位均不属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本案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个人借款合同》甲方为上诉人,乙方为被上诉人,约定的协商不成时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涉案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没有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洁芳

审 判 员  周向京

代理

审判员  黄耀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艳芬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