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4481号
原告:刘牡丹。
委托代理人:黄雄雄,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化协。
被告:林美容。
原告刘牡丹诉被告刘化协、林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1日,被告刘化协向原告刘牡丹借款20万元,并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对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已经向被告刘化协交付了上述款项,但借款后被告刘化协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刘化协、林美容于200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刘化协、林美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刘牡丹借款本金20万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刘化协、林美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戴美洁
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
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