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民委员会,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负责人陈亚军,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泮清,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下山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泮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责令一、被执行人陈泮清将其存放在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下山村委会路段侧边的6间房屋(店铺)(2006年8月5日签合同承租的3间房屋四至为:东至公馆镇下山村委会空地,南至公馆镇下山村委会现租给江庆深使用的商铺,北至公馆镇下山村委会旧办公楼门口,西约3米至公馆镇下山村委会公路边,2008年3月1日签合同承租的3间房屋四至为:东至公馆镇下山村委会旧办公楼,南至公馆镇下山村委会旧办公楼门口,北至公馆镇下山村委会农贸市场,西至约2.8米至公馆镇下山村委会公路边)内的已方物品全部搬离出该房屋,将其所承租的房屋(店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下山村民委员会。
二、向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下山村民委员会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006年8月5日签合同承租的3间房屋按1500元/年的标准计算,从2011年8月6日起计算,2008年3月1日签合同承租的3间房屋按1000元/年的标准计算,从2013年3月2日起计算,上述款项均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之日止)。
三、向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下山村民委员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泮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3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国河
审判员 柯子兴
审判员 彭广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明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