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4347号原告张某,女,无职业。被告韩某,男,农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韩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带有一子,取名XX(2006年4月16日出生)。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之后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常在外喝酒,酒后回家便与我争吵、打闹,并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我的身心受到伤害。2015年秋季被告再次酒后与我争吵、打闹,我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2015年12月份我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我撤回起诉。现我们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非婚生男孩XX(2006年4月1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家庭财产:火锅店摊位费15000元,羊30只,原告不要求分割;4、家庭债务:向被告外甥樊亭借款11000元,向李永利借款22000元,向刘扑克借款4000元,以上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意在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2、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意在证明原告于2015年12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给予六个月婚姻考验期,原告撤回起诉。
被告韩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在共同生活中,我有时出去喝酒,酒后回家与原告发生争吵、打闹,但夫妻关系仍能继续维持。
原告诉称有家庭共同财产火锅店摊位费15000元,羊30只均属实,原告对该财产不要求分割,我同意。家庭债务向我外甥樊亭借款11000元,向李永利借款22000元,向刘扑克赊购化肥款7800元。原告对家庭债务要求由我承担,我同意原告意见。被告韩某对其抗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带有一子XX(2006年4月16日出生),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在共同生活中因无共同语言,未培养起深厚感情,被告脾气暴躁,有时在外喝酒后回家与原告争吵、打闹,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秋季被告喝酒后再次与原告争吵、打闹,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2015年12月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庭审中原告陈述夫妻有家庭共同财产:火锅店摊位费15000元,羊30只,原告不要求分割,被告同意。有家庭债务:向被告外甥樊亭借款11000元,向李永利借款22000元,向刘扑克赊购化肥款7800元,被告无异议认可。原告对该债务要求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原告意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珍惜感情,和睦相处。原、被告结婚后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本院按婚姻考验期调解后,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显示出其坚决离婚的决心,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前原告带有一子韩某乙(2006年4月16日出生),原告自愿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本院应予准许。家庭共同财产:火锅店摊位费15000元,羊30只,原告不要求分割,应归被告所有。家庭债务:向被告外甥樊亭借款11000元,向李永利借款22000元,向刘扑克赊购化肥款7800元,原告对该债务要求由被告承担,被告亦同意,故该债务由被告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二、婚前原告所生儿子韩某乙(2006年4月1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三、家庭共同财产:火锅店摊位费15000元,羊30只归被告所有。
四、家庭债务:向被告外甥樊亭借款11000元,向李永利借款22000元,向刘扑克赊购化肥款78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37.50元,由被告负担37.50,其余部分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建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