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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民初533号

仇某某诉口某某、口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仇某某,口某某,口某甲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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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1民初533号原告仇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4日。委托代理人王剑军,系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口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9月26日。被告口某甲,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2日。

原告仇某某诉被告口某某、口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农历腊月初八,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4月初至6月6日两人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2013年农历十月初,我先后两次向被告支付彩礼160000元,被告退回2000元。我认为,我出生农村,再加上没有固定工作,主要靠打工维持生活,为了能和被告口某某结婚,我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除了支付给被告158000元彩礼外,举办婚礼各种花费6万多元,现被告无故悔婚,使我苦心经营的婚姻无望,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全部返还,给我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彩礼158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彩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彩金耳钉一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彩礼不予返还;2、彩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彩金耳钉一对,这是定情信物,不予返还;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我们不承担;4、看病所花费用和我的补偿各项费用,总计290000元,由原告给付。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泾川县太平乡崖窑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1张;2、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3张;3、照片4张;4、录音U盘1个;5、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妇产医院检查单原件3张;6、天津市泰达医院检查单原件1张;7、甘肃省平凉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报告单原件3张;8、各项医疗费票据原件18张。被告质证对证据1有异议,不知道贷款这个事;对证据2、3有异议,认为不知道,与其无关;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不知道原告跟谁录的音;对证据5、6、7、8有异议,认为平凉妇幼保健院是原告给我看的病,其余看病是我看的,钱也是我掏的,与原告无关。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平凉和平医院门诊病历原件1份;2、平凉和平医院彩超诊断报告单原件1张。原告质证对以上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对双方经质证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经被告质证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证据1、2、5、6、7、8符合证据“三性”规定,予以确认;证据3、4达不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证据,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农历腊月初八原告与被告口某某经人介绍举行婚礼同居生活,被告口某甲收受彩礼158000元。

原告与被告口某某同居时陪嫁物品为梅花牌冰箱一台、熊猫牌32寸液晶电视一台、棉被子两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口某某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致目前已分居生活。2016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共同返还彩礼158000元;2、被告返还彩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彩金耳钉一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口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被告按照习俗收受彩礼,给原告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应予酌情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口某某返还彩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彩金耳钉一对的主张,被告口某某以定情信物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予以支持。对被告口某某要求原告补偿其看病等费用290000元的抗辩请求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口某甲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93800元;被告口某某带走陪嫁物梅花牌冰箱一台、熊猫牌32寸液晶电视一台、棉被子两床;被告口某某返还给原告彩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彩金耳钉一对。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原告承担1200元,二被告承担2470元。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牛林福

代理

审判员  朱 婷

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