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557号
原告:黄冬东,男,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路。
法定代表人:汪祥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冬东诉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冬生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4元,由原告黄冬东负担。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