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827号原告郭勇,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斌,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田春燕,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白鹏程,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莫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职工。委托代理人敖铁莲,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勇诉被告李斌、田春燕、白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勇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勇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郭勇负担682元。
审 判 长 孟铁红
审 判 员 王秀梅
人民陪审员 曹 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艳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