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蠡县光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滦平县金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蠡县光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县金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824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滦平县金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滦平县金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滦平县金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59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树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