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5刑初89号

凌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
凌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5刑初8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某,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永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始,被告人凌某某在永修县星火小区旁经营永修县涂埠镇训南汤包店,生产、销售包子、馒头、花卷等食品。2015年7月3日,永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被告人凌某某送达监督意见书,告知禁止在生产、销售的包子、馒头、花卷等食品中使用含铝泡打粉。2015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被告人仍将含”铝”香甜泡打粉(硫酸铝钾),添加在其生产的包子、馒头、花卷中并销售。2015年10月14日,永修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人员在永修县涂埠镇星火小区新城训南汤包店内抽样检查该店的花卷样本,发现该店违规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含”铝”添加剂。含铝泡打粉的成分主要是”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该物质有很大的毒害性。经永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测,2015年10月14日从新城训南汤包店抽检的花卷样品,所检项目铝残留量为469.4mg/kg,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凌某某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在包子、花卷中添加含”铝”泡打粉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监督意见书、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谱尼测试检测报告、永修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硫酸铝钾及硫酸铝铵毒害性的说明、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贵珍

审 判 员  叶方恺

代理

审判员  江 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君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