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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571号

宋申季与山东神工宏全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申季,山东神工宏全模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宋申季,居民。被执行人山东神工宏全模具有限公司,住高新区神运工业园。关于申请执行人宋申季与被执行人山东神工宏全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4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神工宏全模具有限公司位于枣庄市高新区复元五路西,宁波路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土国用(2013)2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以上资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资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资产损失的,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典当、租赁被查封的资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