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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1363号

程代林与达州市通川区新村乡长河村民委员会、郑权大、程代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代林,达州市通川区新村乡长河村民委员会,郑权大,程代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363号

原告:程代林,男,生于1958年1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通川区人,灰工,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沛祥,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丽,女,生于1983年10月18日,汉族,通川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系原告之女,住址同上。

被告:达州市通川区新村乡长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中富,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倍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权大,男,生于1972年2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通川区人,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程代礼,男,生于1961年2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通川区人,务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富,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代林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新村乡长河村民委员会、郑权大、程代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7元,减半收取8803.5元,由原告程代林负担。

审判员  何栀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