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864号原告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贤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昌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昌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东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00元,减半收取14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志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