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58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快乐七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三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跃进、饶必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卓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潘建明,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卓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卓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毅敏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廖钺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