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郑世鸿。被执行人郑荣安。被执行人曾云瑞。被执行人郑芳旦。被执行人黄邦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世鸿、郑荣安、曾云瑞、郑芳旦、黄邦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世鸿、郑荣安、曾云瑞、郑芳旦、黄邦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郑世鸿缴纳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郑荣安、曾云瑞、郑芳旦、黄邦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负担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51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世鸿、郑荣安、曾云瑞、郑芳旦、黄邦改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但在苍南县住建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横阳小区三期5幢304室房产系被执行人黄邦改所有以及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东小区6-6幢A座一单元201室房产系被执行人郑世鸿所有,本院依法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荣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荣安已自动履行了自身的担保义务(即履行了8万元,并缴纳本案诉讼费5100元、执行费44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郑荣安的连带担保责任,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2170号执行裁定书、和解协议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世鸿、曾云瑞、郑芳旦、黄邦改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或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