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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6438号

周连合与马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连合,马洪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438号

原告:周连合,农民。

被告:马洪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周连合与被告马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周连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周连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计572元,由周连合负担。

审判员  郝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