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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327号

刘强与韩怀煜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强,韩怀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327号申请人刘强,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韩怀煜,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申请人刘强因与被申请人韩怀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3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韩怀煜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拉特旗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01615010410000030)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怀煜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拉特旗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树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燕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