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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733号

原告赵晓明与被告潘攀、被告吕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晓明,潘攀,吕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733号

原告:赵晓明,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潘攀,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吕高峰,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晓明与被告潘攀、被告吕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赵晓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晓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赵晓明负担。

审 判 长  赵 东

审 判 员  马金环

代理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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