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733号
原告:赵晓明,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潘攀,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吕高峰,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晓明与被告潘攀、被告吕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赵晓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晓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赵晓明负担。
审 判 长 赵 东
审 判 员 马金环
代理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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