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志达红山服装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8968328-1,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冯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法,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7146091-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北京志达红山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法、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4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能仅以被上诉人选择,就适用侵权之诉而选择管辖,原审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北京市通州区,同时合同履行地也在通州区。同时因上诉人系法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无论上述哪个法律规定,本案都应由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陈志法将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提起诉讼,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北京志达红山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志军
审 判 员 韩 昱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