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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73号

代磊与靳义新、王安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磊,靳义新,王安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73号申请执行人代磊。被执行人靳义新。被执行人王安菊(系靳义新之妻)。本院在执行代磊与靳义新、王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1、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靳义新、王安菊有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申请执行人靳义新、王安菊外出不知去向;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民

审判员 刘志群

审判员 田礼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