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安仁县XXXX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某,女。被告唐某,男。委托代理人黎某,湖南XXX事务所律师,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廖向阳
审判员 李红日
审判员 丁永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洁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