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641号
原告:杨辅平,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易松,男,生于1970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杨辅平诉被告易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