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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4641号

杨辅平与易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辅平,易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641号

原告:杨辅平,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易松,男,生于1970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杨辅平诉被告易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