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4民初1185号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4民初1185号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治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文,系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主任被告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法定代表人王传双,该酒店总经理。地址:正安县桐乡路45号。

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华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罗文、被告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传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1、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2、要求判令被告按约支付2014年9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房屋租金1,868,731.00元,判令被告按约支付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5月15日违约金116,365.625元。

被告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答辩称:欠房租是事实,但是金额还没有核算,拖欠房租的时间是对的,主要是因为经营出现问题没有支付房租。对于违约金以具体核算为准。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出租综合办公楼合同书》1份,拟证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到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被告应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出示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租金与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及结果,租金共计2068731.00元(未减除被告支付的20万元),违约金共计121951.175元;3、出示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迟延缴纳房屋租金及被告于2015年12月10日承诺被缴纳两个月房屋租金的事实;4、出示催缴函、情况说明、承诺书,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缴款项及被告再次承诺缴纳房屋租金,但是被告并未按承诺缴纳房租的事实。被告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效力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4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且该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对该4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9日签订《出租综合办公楼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正安县凤仪镇珍州西路与桐乡北路交汇的综合办公楼(信合大厦)一楼118.4㎡;三楼997.97㎡;十楼至十七楼6006.16㎡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12年5月9日至2022年9月15日止,前三年租金为每月每平米15元计算,租金与2012年9月15日起开始计收,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半年计收一次,即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被告必须向原告指定账户分别支付上下半年租金,并约定从第四年起,房屋租金根据市场物价浮动而上浮;被告应严格按时支付租金,超过十日未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如拖欠租金达20天以上,原告单方终止合同,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至2014年9月15日。2014年9月15日至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原告与被告就租金支付事宜多次协商,被告于2015年12月7日收到原告的“租赁费收缴相关情况的说明后”,并与2015年12月10日作出于2015年年底向原告现行补缴两个季度房租的承诺,但未履行承诺;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告发出租金催缴函,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原告提交“情况说明”,并承诺于2016年1月7日至8日补交租金欠款未果;2016年3月25日,被告于原告座谈,被告作出在2016年4月15日前先行支付原告500,000.00元租金的承诺,但被告仅支付了原告200,000.00元的租金;至今,被告未完全履行承诺。截止2016年5月15日止未交纳租金为1,868,731.00元。违约金共计:116,365.625元。庭审中,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综合办公楼合同书》)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根据自愿原则依法订立《出租综合办公楼合同书》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确认。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房屋出租人,被告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系房屋承租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表示自愿放弃要求解除《出租综合办公楼合同书》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对至2016年5月15日止原告未支付的租金合计1,868,731.00元及应当支付违约合计116,365.625元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之规定,被告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应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约金116,365.6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之规定,被告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租金1,868,731.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租金1,868,731.00元,违约金116,365.625元,合计:1,985,096.625元(租金及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5月15止);

二、驳回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64.00元,减半收取11,332.00元,由被告贵阳市云岩莱凯时尚酒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华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 琳 关注公众号“”